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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具用胶粘剂概述 家具行业用胶粘剂一般指木材胶粘剂,是将木材与木材或其他物体的表面胶接成一体的材料。按原料来源不同,家具用胶粘剂可分为天然高分子胶粘剂和合成高分子胶粘剂两大类。 天然高分子胶粘剂指的是以天然产物中提取的原料加工而成的胶粘剂,如蛋白质胶和淀粉胶等,但由于其粘接强度、耐水性、耐热性等性能不高,使用寿命短等原因,天然高分子胶粘剂在家具行业中的用量很少,只在特殊的情况下使用。 家具行业中广泛用到的胶粘剂属于合成高分子胶粘剂,其中应用最广泛也是最具有代表意义的是甲醛系溶剂型胶粘剂,包括脲醛树脂胶、酚醛树脂胶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胶等。除了甲醛系溶剂型胶粘剂外,家具行业中使用较多的胶粘剂还包括其他水基型胶粘剂以及合成橡胶类溶剂型胶粘剂,如聚醋酸乙烯酯乳液、丙烯酸乳液、聚氨酯、氯丁橡胶等。合成高分子胶粘剂在家具行业中的广泛应用极大地促进了家具行业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游离甲醛释放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甲醛系胶粘剂已经成为了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随着人民生活质量的普遍提高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居住环境越来越讲究,家具行业中使用胶粘剂的问题也已成为现代人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国家具行业中胶粘剂的使用问题,保障人民的健康生活,近年来我国在家具用胶粘剂方面的标准化工作不断增强,2008年更是出台一系列的标准,特别是新修订的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对室内装修装饰行业中所用胶粘剂的有害物质含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通过解读关于家具用胶粘剂的部分标准,以使得我们的家具采购商、家具用胶粘剂经销商以及普通消费者能够更好的了解家具用胶粘剂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基本概况和要求,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家具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家具用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标准 家具用胶粘剂的有害物质含量要求执行国标GB 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新修订的国标GB 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于2008年9月24日发布,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属于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在新标准正式实施后,其它标准中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低于该标准要求的,应以该标准为准。 该标准规定了溶剂型、水基型和本体型三大类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的限量值,主要要求如下: 1、溶剂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值 1)氯丁橡胶胶粘剂和SBS胶粘剂的游离甲醛应不大于0.50g/kg。 2)苯含量不大于5.0 g/kg。 3) 甲苯和二甲苯总和: i) 氯丁橡胶胶粘剂,甲苯和二甲苯总和不大于200 g/kg。 ii) SBS胶粘剂、聚氨酯类胶粘剂和其他胶粘剂,甲苯和二甲苯总和不大于150 g/kg。 4)聚氨酯类胶粘剂的甲苯二异氰酸酯含量不大于10 g/kg。 5)氯代甲烷类限值: i) 氯丁橡胶胶粘剂中,其二氯甲烷、1,2-二氯甲烷、1,1,2-三氯甲烷和三氯甲烷的总含量不大于5.0 g/kg。 ii) SBS胶粘剂中,其二氯甲烷含量不大于50 g/kg;1,2-二氯甲烷、1,1,2-三氯甲烷和三氯甲烷的总含量不大于5.0 g/kg。 iii) 除去上面i)、ii)两种及聚氨酯胶粘剂之外的其他胶粘剂,其二氯甲烷、1,2-二氯甲烷、1,1,2-三氯甲烷和三氯甲烷的总含量不大于5.0 g/kg。 6)总挥发性有机物: i) SBS胶粘剂,其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650g/L。 ii)氯丁橡胶胶粘剂、聚氨酯类胶粘剂及其他胶粘剂,其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均不得大于700g/L。 2、水基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值 1) 除聚氨酯类胶粘剂外,其它水基型胶粘剂的游离甲醛含量应不大于1.0g/kg。 2) 苯含量不大于0.20 g/kg。 3)甲苯和二甲苯总和不大于10 g/kg。 4)总挥发性有机物: i) 聚氨酯类胶粘剂,其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100g/L; ii) 聚乙酸乙烯酯胶粘剂,其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110g/L; iii) 橡胶类胶粘剂,其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250g/L; iv) 缩甲醛类胶粘剂和其他胶粘剂,其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350g/L。 3、本体型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值 其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得大于100g/L。
三、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标准 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标准执行国标GB/T 14732-2006《木材工业胶粘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树脂》,该标准于2006年5月18日发布,2006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主要规定了木材工业胶粘剂和纸张浸渍用脲醛树脂、酚醛树脂和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三大类胶粘剂的技术要求。 1、脲醛树脂技术要求 1)外观:要求浸渍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为无杂质的透明液体,其他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为无色、白色或浅黄色的无杂质均匀液体。 2)pH值:7.0~9.5之间。 3)固体含量: i)冷压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固体含量不小于55.0%; ii)浸渍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固体含量在40.0%至50.0之间; iii)其他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固体含量不小于46.0%。 4)游离甲醛含量: i)冷压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游离甲醛含量不大于2.0%; ii)浸渍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游离甲醛含量不大于0.8%; iii)其他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游离甲醛含量不大于0.3%。 5)粘度: i)冷压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粘度不小于300mPa·s; ii)刨花板用、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用的脲醛树脂胶粘剂粘度不小于60MPa·s; iii) 中、高密度纤维板用和浸渍用的脲醛树脂胶粘剂粘度不小于20MPa·s。 6)固化时间:此要求不适用于浸渍用的脲醛树脂胶粘剂。 i) 冷压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固化时间不大于50.0秒; ii)其他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固化时间不大于120.0秒。 7)适用期:不小于120秒。 8)胶合强度:此项要求仅适用于下述两类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 i)冷压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胶合强度不小于1.9MPa; ii)胶合板和细木工板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胶合强度符合下列要求: 椴木、杨木、拟赤杨、泡桐、橡胶木、柳安、奥克榄、白梧桐、异翅香、海棠木等材质的I、II类胶合板的胶合强度不小于0.70MPa; 水曲柳、荷木、枫香、槭木、榆木、柞木、阿必东、克隆、山樟、马尾松、云南松、落叶松、云杉、辐射松等材质的I、II类胶合板的胶合强度不小于0.80MPa; 桦木材质的I、II类胶合板的胶合强度不小于1.00MPa; 上述所有材质的III类胶合板的胶合强度不小于0.70MPa。 9)内结合强度,此项要求仅适用于下述两类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 i) 刨花板用途的脲醛树脂胶粘剂,其内结合强度符合表1要求: |